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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忻州市交通局官网

违法事实:2023年1月25日,陈计军驾驶晋HD06121号车从开莱欣悦拉乘客到大欣城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,经我队执法人员调查核实,当事人承认其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违法行为  处罚依据: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。处罚内容:200元罚款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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