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

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。

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,推动行业的发展,提高上市公司质量,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不同需求,今日,中国证监会发布了《关于开展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》(简称《指导意见》),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函件

据了解,《指导意见》提出,加大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力度,规范开展证券公司分类监管。

分类监管是证监会贯彻新证券法的重要举措。

近年来,证监会系统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做了系统性的安排部署,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分类监管体系。

证券公司分类监管,要在建立符合本意见要求的公司内部机构、分类监管模式、完善业务规则、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内控合规水平的内部机构、分类监管对象范围、明确监管方式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,强化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控。

因此,证监会强化监管,也就需要加大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力度。

证券公司及其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或参与从事违规活动。

证监会称,证券公司及其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规范股票交易,以防止利益输送行为、市场操纵行为、内幕交易行为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。

可以预见的是,证券公司及其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在与业务开展过程中,可能涉及一些违规情形,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,要特别警惕。

投资者要保持理性

虽然与监管已经接近,但依然有许多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需要加强监管。

此前,证监会已经明确要求券商及其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通过视频会议、网络会议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,以及风险提示、违规处罚。

对于投资者来说,网络会议无疑是一个更重要的选项。

而目前新三板企业的信披、投资者教育还处于空白


关键词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