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


【资料图】

       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审核意见

  根据《公司法》、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《证券法》、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《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

见》、

  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 2 号—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

作》等相关法律法规、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,作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,经

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及全体监事充分全面的讨论及分析,现就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

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:

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,公司具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

格。

《指导意见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,合法、有效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

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。

的同意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,亦不存在摊派、

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。

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。

  综上所述,公司监事会一致认为: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

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,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。我们同意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

股计划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。

  (以下无正文)

(本页无正文,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《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

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审核意见》的签字页)

监事:

丁 欢:

叶 强:

范小鹏: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监事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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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词: 员工持股计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