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
【资料图】
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审核意见
根据《公司法》、
《证券法》、
《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
见》、
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—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
作》等相关法律法规、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,作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,经
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及全体监事充分全面的讨论及分析,现就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
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:
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,公司具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
格。
《指导意见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,合法、有效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
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。
的同意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,亦不存在摊派、
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。
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。
综上所述,公司监事会一致认为: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
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,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。我们同意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
股计划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。
(以下无正文)
(本页无正文,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《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
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审核意见》的签字页)
监事:
丁 欢:
叶 强:
范小鹏:
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监事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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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词: 员工持股计划